「 香港各界人士座談會 」
深圳麒麟山莊
2005 年 4 月 21 日
全國人大常委會喬曉陽副秘書
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李飛副主任
國務院港澳辦張曉明副主任
中聯辦王鳳超副主任主持會議
1985 年至 1990 年間,本人曾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成員。當時,我們舉行了許多會議,非常詳細和仔細研究 《 基本法 》各項條款的字眼。記得有一次,有一個三十多委員參加的會議,用了兩小時討論「有的」和「有些」四個字。而討論第四章:「政治體制」時,大家亦花了很多時間推敲現時還在討論的條文,即《 基本法 》第四十五條、第四十六條、第五十三條和附件一。當然,我無法完全記得詳細的內容,但我有印象我們曾討論「新的」行政長官和「新一屆」行政長官等字眼。第五十三條二款最重要之處是提到「行政長官缺位時,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」,而第四十五條指明「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」, 附件一指明「 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.....」。
《 基本法 》當中未有提到「補選」,因為當時我們都覺得有足夠條文及亦應留有足夠彈性去處理這問題。現時我們討論《 基本法 》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,很多人也提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(「人大常委會」)在去年四月底就本港政制安排釋法時,一開始就這樣寫-「 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」,這即說2007年之前選出的新行政長官並非第三任,任期亦不會是5年。
雖然,內地的司法制度與香港的司法制度有些地方不同,不過按照內地的習慣,不論是國家正副主席或全國政協的領袖,每屆任期均為5年,如果在任期內出缺,繼任人的任期便是原任人餘下的任期,剩餘任期的概念似乎相當清晰,而香港立法會或區議會出缺時,補選出來的繼任人亦只擔任原任議員剩餘的任期,而非新一屆任期。因此,根據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,在現在的情況下, 7 月 10 日補選的行政長官應該是 「 新的行政長官 」 ,而不是 「 新一屆行政長官 」 ,其任期應為剩餘任期,即前行政長官董先生任職剩餘的兩年。
政府現在打算就 《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》向立法會提出加入補充條文,將 行政長官出缺補選時須採納剩餘任期的概念具體化。如果修訂條例草案經立法會審議並通過,便可向人大常委會備案,藉此打好法律基礎,並希望在形式上符合照顧香港民意的原則。
可是,有人提出司法覆核的風險仍然存在,並將對香港造成嚴重的憲制及管治危機。為減低這方面的風險,由人大常委會利用基本法第 158 條授予的權力去釋法是有必要的,以確保在 7 月 10 日能夠順利選出新的行政長官。